抵押权虽会消灭,但留置权可能由买受人承担。若不偿还债务,则无法接收交付——本文梳理了容易被忽视且棘手的留置权。
留置权是指,对他人之物享有债权的人,在其债权得到清偿之前,有权留置该物的权利(民法第295条)。例如,在修理手表的费用支付完毕之前,可以拒绝返还手表,这就是留置权的典型例子。
在不动产竞卖中,如果与某物件相关的债权(如工程款等)未支付,该债权人可能会留置该建筑物。重要的是,留置权在竞卖中不会消灭,有时需要由买受人承担。
在竞卖中,根据消除主义,抵押权、扣押等许多权利会因出售而消灭。然而,留置权的性质不同于根据登记与否或顺位决定优劣的担保权,它是基于“占有物”这一事实状态的权利。因此,它被排除在消除主义的对象之外,由买受人承担其负担。
即使认为有抵押权就可以安心,也可能存在留置权这一意想不到的负担——这正是竞卖的难点所在。
| 案例 | 内容 |
|---|---|
| 工程款未支付 | 建筑物的建筑或装修费用未支付,施工方留置了该建筑物 |
| 必要费或有益费 | 承租人等人为物件支出了必要费或有益费,在获得偿还前主张留置 |
| 商事留置权 | 基于商人之间的交易,主张商事留置权 |
当承担留置权时,买受人可能在被担保债权(如工程款等)得到清偿之前,被拒绝交付物件。也就是说,即使中标,如果未向留置权人清偿或通过协商解决,可能无法使用该物件。
留置权是不进行登记的权利,因此是难以确认的领域。请以下列几点为线索进行判断。
在KeibaiX中,AI会分析占有状况和权利关系,并反映在KeibaiX风险评分中,但由于留置权的判断较为困难,对于可疑的物件,请务必咨询律师。
免责声明: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信息,并非个别法律判断。留置权是否成立因案件而异,需要专业判断。投标时请确认三件套原件,并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。